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二)

#综合咨询

841浏览

2026-04-02 12:30:40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忠诚协议的法律风险(一)
婚内“净身出户忠诚”条款是否可以执行
婚内“净身出户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男方患有精神分裂能离婚吗
离婚协议儿子费用男方负责吗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