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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一)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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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1:37:22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一、加速到期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对其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加速到期: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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