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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的概念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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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09:43:11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罪刑均衡原则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当然,这种统一并非平分秋色,而是应当有所侧重,就是以报应为主、以预防为辅,反映在《刑法》第5条的规定上,就是以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为主,以刑罚的轻重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为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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