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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阶段管理人适当性义务的追责扩张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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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2:32:30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密集清算期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审查从"募集阶段"延伸至"退出阶段",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内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当前司法实践的核心转向在于,法院开始审查管理人在退出决策中的利益冲突回避义务,当管理人同时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时,其在延期清算、资产处置定价中的独立判断义务标准被显著提高。更具突破性的是风险揭示义务的动态性认定,即使在基金合同签署时已履行初始风险揭示,但在底层资产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后,管理人负有持续信息披露与追加风险提示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对扩募或延期决策的赔偿责任。损失计算方法的精细化亦成为趋势,法院倾向于采用"若适当履行则不会发生的损失"标准,而非简单的本金全损赔偿,这要求原告投资者证明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合规建议指向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适当性管理档案,在基金延期、结构化安排变更等关键节点实施投资者重新评估,保留独立的投决会记录以证明商业判断的合理性,在清算阶段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增强处置定价的公允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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