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合咨询

860浏览

2026-03-13 11:32:29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者为未取得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聚合服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未采取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停止相应服务、断开链接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中年选择离婚核心就5个原因
为什么有的人一直离不了婚
为什么说内耗的婚姻必需起诉离婚
聪明女人离婚冷静期在做这3件事!
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有哪些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