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保障与监督规定(四)

#综合咨询

806浏览

2026-03-13 11:30:32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服务监督方式,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评估和动态监测,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价格违法、广告违法以及非法改装、破坏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做好驾驶员的核查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到指定区域载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为客运出租汽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秩序,对揽客行为及时进行劝阻。

引用法条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家庭暴力的认定条件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院的处理原则
家暴认定的认定情形
家庭共同债务
遗产债务中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是指什么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