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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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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0:25:34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三重形态。生产者与销售者须确保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警示缺陷。设计缺陷源于产品方案本身的不合理性,制造缺陷产生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疏漏,警示缺陷则指未对潜在危险提供充分警告或使用说明。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证明其存在过错。但生产者能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或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可免除责任。

  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时起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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