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本条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适用转继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特定的期间内死亡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继承人只有在此特定的期间内死亡才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的,应当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其已经确定地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所有权,前一个继承已经终止,继承人的死亡引起新的继承关系,其继承人享有的是自己的继承权并直接继承遗产,不存在适用转继承的问题。
2.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
转继承关系的主体包括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转继承的适用要求其双方都享有继承权,如果被转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则其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存在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同样,转继承人也应当对被转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否则其无权取得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为此,要求双方都不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没有放弃继承,即都接受继承
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源于死亡的意外事件,而非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即失去了继承权,无权取得遗产的应继份额,转继承因没有转移的客体而不能适用;转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同样失去了对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无权取得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接受继承意思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4.遗嘱没有其他安排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所谓“遗嘱另有安排”,是指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因此,如果遗嘱中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下,遗产由谁继承作出了特别安排,排除了转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此时应按照遗嘱内容确定财产的归属。
总之,在具备前三项条件的同时,还需遗嘱没有其他安排,才能适用转继承,反之,如果遗嘱另有安排,就排除了转继承的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