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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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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09:53:52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

  (五)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六)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情形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一)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核心保护区建设必要的防护、陈列、展示等设施,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以及适度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二)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地上部分可以按照一般控制区保护和管理;

  (三)自然生态过程、主要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引用法条

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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