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设立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自然保护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自然保护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自然保护区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引用法条
自然保护区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