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立案期限法律解析: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期间题的法律备忘录
一、引言:问题的规范定位
起诉立案需要多长时间——这一看似程序性的问题,实则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审查、立案登记制改革、期间计算规则等多重法律制度的交叉适用。实务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立案期限的困惑,往往源于未能区分“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的规范差异,以及不同诉讼程序、不同管辖法院的实际运行逻辑。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依据,对起诉立案的法定期限、计算规则、程序分流及救济路径进行体系化阐释。
二、规范框架:立案审查的法定期限
(一)民事诉讼立案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此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的核心时限:七日。该期限的性质是法定期间,不得协议变更,亦不得由法院裁量延长——除非法定扣除事由。
(二)行政诉讼立案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期限同为七日,但起算点存在差异:能够当场判定的,应当场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三)七日如何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据此,七日立案审查期间的起算规则为: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第一日,不计入期间;
·次日为期间起始日,连续计算七个自然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实务示例: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起诉状,2月13日不计算在内,2月14日为第一日,2月20日为第七日。若2月20日为周六,则顺延至2月23日(周一)。
三、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边界
(一)审查范围的形式化转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的核心要义是:将立案审查从实质审查限缩为形式审查。法院不得以“案件胜诉可能性”“证据充分性”“法律关系明确性”等实体理由拒绝立案。审查范围仅限于: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2.是否具有明确的原被告;
3.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5.是否重复起诉或存在仲裁排除情形。
凡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登记立案。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立案,而应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此处的规范关键词是“裁定”——必须是书面裁定,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上诉权利。口头告知、电话通知、不作出任何文书而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的做法,均构成程序违法。
四、期间扣除与程序分流
(一)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限。”
此为核心实务规则。法院认为起诉材料存在瑕疵(如被告信息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管辖依据不充分等),可指定补正期限,通常为七至十五日。补正期间暂停七日审查期的计算,自收到补正材料次日恢复计算。
后果提示: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逾期未补正亦未申请延期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诉前调解的程序转换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适宜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立案,再委派调解;亦可经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先行委派调解。
若当事人在立案窗口同意先行调解,法院暂缓立案登记,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该程序不计入七日审查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成功则无需立案;调解失败,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此时立案审查期限从调解终结次日重新计算七日。
五、特殊程序的立案时限
(一)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
立案阶段不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但立案审查期限仍为七日。受理后,法院依据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等因素决定适用程序类型。
(二)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等特别程序,不适用七日立案审查规则,而是适用各程序特别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未设法定立案期限,法院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的立案审查期为十五日,长于民事诉讼。
六、司法实务中的实际周期
规范层面的“七日”,在司法实践中因地域、案件类型、管辖法院收案量等因素呈现差异。
(一)现场立案
当事人携带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副本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递交,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通过,当即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同步送达——此情形下立案时间在1小时内。部分法院已实现自助立案终端操作,当场取得案号。
(二)网上立案
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律师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后台审查时限亦受七日约束。实践中,网上立案审查周期通常为3至5个工作日。材料退回补正情形下,周期可能延长至10至15日。
(三)邮寄立案
通过中国邮政寄送起诉材料,以法院签收日为收到起诉状日,自签收次日起计算七日。但法院内部流转签收材料至立案庭审查存在时间差,实务中自寄出至收到立案结果通常为10至20日。
(四)收案量较大法院的特殊情形
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日收案量数百件,七日审查期限内实质审查全部案件存在困难。此类法院的实务操作是:先予登记立案、生成案号,后续审判庭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此种模式虽与“先行审查再立案”的理想流程存在偏差,但不违反七日审查期的强制规定。
七、逾期不立案的法律救济
(一)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
法院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二)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后段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对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为“提级管辖”救济路径。下级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登记、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自行立案审理,或指令原审法院立案。
(三)纪律监督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结论:规范与实然的整合
综上,起诉立案的法定期限可作如下体系化归纳:
1.一般规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立案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
2.审查标准:实行立案登记制,审查范围限于形式要件,不得以实体理由拒绝立案。
3.期间计算:七日起算自收到起诉状次日,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期。
4.特别程序:刑事自诉审查期为十五日;特别程序不适用七日规则。
5.救济路径:不予受理可上诉;逾期不作决定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或启动投诉监督。
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当明确:七日是法定最长审查期限,而非法院可以“拖延至第七日再处理”的授权条款。实践中,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尽快办理——当日立案是常态,七日内立案是底线。超出七日既不立案、亦不作出裁定的,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