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所谓继承开始的通知,是指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继承人或者组织将该事实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民间对此俗称“报丧”,“是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传统习俗,是人去世以后的第一种仪式,也是丧礼的开端”。
继承的开始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时点,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标的(遗产的范围)得以确定;遗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权利(放弃继承、接受遗赠等)的效力得以确定;占有遗产的人应当承担保管遗产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应当履行遗产管理和分配的职责;影响遗赠扶养人、债权人行使权利等等。
“通知”属于民法理论上的准法律行为,即不论通知人的“通知”中带有何种意思表示,不发生其意思所意欲发生的效果,而是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即对于被通知者开始适用其行为的相关规定,如起算放弃继承权利的期限等。因此,知道继承开始,是相关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