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
第十七条设立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国家公园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
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管控分区等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坐标等信息。
国家公园变更名称、调整区域范围或者管控分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发布全国国家公园统一标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其管理的国家公园的专属标志,报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公园标志发布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公园标志。国家公园标志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国家公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