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企业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企业因员工拒签而消极应对,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将触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双倍工资”罚则。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的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
二、如果员工口头答应但拖延不签,企业要担责吗
需要。口头承诺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法律考量的核心是“书面合同是否已客观订立”,而非“员工是否有过口头承诺”。
在劳动争议中,因管理责任的归属,法律要求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当员工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企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本人”。口头承诺在法庭上难以被有效证明。即使企业有证人,证明力也较弱。仲裁员或法官通常会认为,企业作为管理方,完全有能力、也应当通过规范的书面流程(如发送催签通知)来固定证据、中断拖延状态。仅仅以员工口头拖延为由,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引用法条
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