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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纠纷的9个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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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1:10:38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案件的9个裁判要旨01、双方当事人的土地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投资修建的房屋如何补偿——某甲学校、某村委会与某乙学校、某市教育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土地租赁关系终止后,按照合同约定某甲学校对其投资修建的案涉房屋仍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综合考虑案涉房屋本身的价值、使用年限,领取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违反事实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损失补偿的比例。【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48号02、探矿权到期后未能获批延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英某公司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探矿权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探矿权是对一定区域内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权利。探矿权人并不因行使探矿权而直接获益,其权利通常通过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得以实现。探矿权出让合同非因探矿权未能延续而无法取得采矿权时,探矿权人有权请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赔(补)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061号03、按份共有的权利分配形式适用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非债权——中某公司与新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按份共有适用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非债权。如果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中所占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产生争议,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该民事权益的份额,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92号04、采矿权转让方在转让合同中有煤矿无产权争议之承诺,却未能履约致采矿权过户无法完成,受让方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支付转让款,以及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泰某公司与某煤矿、新某能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采矿权转让方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保证该合同项下煤矿的采矿权及资产为其绝对所有、不存在其他权利主体、不存在产权争议且未涉及尚未清结的任何诉讼等,如发生上述行为,由其自行解决,若损害对方利益,由其负责。但在办理采矿权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了合同项下煤矿权属争议,致采矿权过户暂无法完成,采矿权受让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支付转让款。在权属争议解决且采矿权完成过户后,受让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已经消除,如此后受让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转让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根据转让方的具体损失、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抗辩,综合认定违约金标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94号05、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股权、公司债权之间的关系不能混淆——华某公司与燃某集团总公司、燃某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属于公司资产,公司享有的是所有权,而股东享有的是通过出资转化形成的股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独立于股东的股权,亦不同于公司债权,三者不能混淆。【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33号06、缺乏合法许可手续的建造行为不能当然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宝某公司与一某公司取回权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即使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实际建造行为,但在缺乏合法建造许可审批手续情况下,其不因建造行为即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因添附而产生新的所有权的前提,是对添附之前各物分别享有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就建筑物享有物权法意义上的合法权利,仅以建筑物与土地间自然属性上的附合主张建筑物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985号07、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刘某与南宁市某某人民医院、覃某明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对于涉及房改政策的纠纷,应当尊重当时当地政策,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法院不宜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747号08、在后设立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李某安与某达广东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成立在后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583号09、认定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买受人业主身份,并非承认其当然享有所有权——张某兴与某诚实业公司、某都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但尚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产权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认定其为业主,其目的在于解决业主身份认定问题,并非承认买受人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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