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相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来说具有优先性,同时这种权利也优先于国家对被继承人的税收权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原《继承法意见》第61条也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这是因为本条保障的是这类继承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相较于其他权利类型而言,生存权应放在第一位。
故在实务中遇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与本条规定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留出必要的遗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