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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继承人存在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时间审查问题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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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7:06:5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在处理涉及必留份纠纷问题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严格把握必留份权利人的确定依据为血缘、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正确认识必留份权利人多数属于与立遗嘱人关系最为密切、继承顺序靠前的法定继承人,准确理解必留份制度具有尊重立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保障有困难的继承人的扶养需求、有助于弘扬人人自食其力的社会风气的意义。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因而继承人是否符合享有必留份的条件,应以“遗嘱生效时”为时间节点。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订立后并不发生效力,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一份符合规定要求的遗嘱才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点即为遗嘱生效的时间点。当然,从法律上而言,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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