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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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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6:23:4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条件中的“缺乏劳动能力”,是指遗嘱人的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实践中,对于是否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的条件,仍然存有疑义。

  如果该继承人是年老体弱或者身患重病,通过一般的日常经验法则就能确定的,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

  “没有生活来源”应从该继承人是否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固定的住处、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及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在判断没有生活来源的标准时,不能过分拘泥于形式,不能认为其毫无收入时才算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其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也应看作是没有生活来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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