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遗嘱,可以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在分配的对象、方式、份额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
可以说,遗嘱自由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具体化,是各国继承法普遍确立的重要原则。
但是,遗嘱自由不能是完全无限制的自由,由于继承制度还具有发挥遗产的扶养功能和维护基本的家庭伦理的功能,因此,各国继承立法也普遍对遗嘱自由设有一定的限制。
必留份,是指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必留份与应继份不同,它可能大于应继份,也可能小于应继份。
《民法典》对必留份的规定即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体现在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