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与子女与未分户
父母子女与为一户的,承包耕地的农户中父母亡故的的,承包经营仍以户为单位,由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二、父母与子女已分户
父母子女与不为一户(父母单独为一户)的,承包耕地的农户中全体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消亡而消灭,耕地应收归集体。
三、分户后父母的土地的处理
子女与父母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父母在世时可以将其户内承包耕地全部转让给子女,由子女所在农户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村集体、或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不能再以“继承”或“继续承包”为由通过签订新合同取得父母户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