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情节较轻”目前尚无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主观动机方面:如果是因本单位印章丢失,为了正常业务开展等合理原因而伪造印章,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如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合同专用章,员工为了不影响正在洽谈的业务,私自刻制了一枚,未用于其他非法目的,也未给公司带来损失,可视为情节较轻。
行为方式与结果方面:伪造印章后未实际使用,或仅用于证明自身身份等合法用途,未对公司或其他主体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属于情节较轻。例如,为了证明自己在某公司工作经历以便求职,伪造公司印章制作在职证明,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事后态度方面:如果行为人主动认识到错误,及时销毁印章或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如伪造印章后,在未被发现前主动向公司坦白并销毁印章,积极配合公司或相关部门处理此事,未导致危害结果扩大。
此外,初犯、偶犯且伪造印章数量较少(如仅伪造1枚),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