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1、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升学、服兵役、务工
等合理原因暂时迁出户籍人员不必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
2、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在该集体生产、生活,并履行了集体公共事务、承担集体公益项目等义务。
3、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通常为有承包地在耕种。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异议维权路径:
1、调解: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如果因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