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3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21日)。
2.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103-018。
【裁判要旨】: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相关法条: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
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条第1款、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2款。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3.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103-028。
【裁判要旨】: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7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8日)。4.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利息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03-002。
【裁判要旨】: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相关法条: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518条;
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第31条。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24日)。5.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认定——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103-007。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并交付借款,借款人、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三者共同构成了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居间合同关系、通过平台钱款流转而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如因逾期还款产生纠纷,在不同经营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不尽相同。如网贷平台在其撮合的平台用户借款关系中仅参与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对于借款逾期的还款责任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75条、第67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4日)。来源:民商事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