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工伤单位认定相关规定

#工伤事故

902浏览

2025-12-16 14:25:17

姜焱

姜焱 律师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贵阳误工费金额怎么算?详细方法
贵阳欠条律师费多少钱?收费标准
贵阳抚养权怎么办理?流程和材料详解
赔偿办理多长时间能办好?流程详解
人身伤害的标准怎么算?标准与公式详解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