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是什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虽有虚假陈述,但仍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非法占有目的”是刑事诈骗的主观核心要件,其本质是行为人意图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将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处分。
司法实践中采用“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的规则,具体可从四方面综合判断:一是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大概率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资金/财物流向,将对方财物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或“借新还旧”转移损失,可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事后态度,收到财物后失联、隐匿,或拒不返还、推诿搪塞,不同于民事欺诈中积极协商补救;四是交易真实性,无实际交易内容,仅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属典型的非法占有。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