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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3个重要事项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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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5:13:43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本身在理论上主要是一种虚职,其身后的身份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掌握实权的主体。《公司法》除了上述条款外,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更多的是有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权利义务条款,在公司治理构架中,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关键,但由于法定代表人能当然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通常由公司承担,并且在公司的公章、财务方面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在涉及公司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很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因逾期还款而进入征信黑名单,导致被限制高消费。在涉及如食品、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时,除了公司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往往也要承担个人责任。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解析公司章程可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投资有风险,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处的担保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

   三、注册资本和出资

   1.法律规定

   a.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b.《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解析根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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