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的条件,即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核心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的法定离婚条件的详细说明:
一、核心原则:感情确已破裂
这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如果感情没有破裂,即使一方起诉,法院也会判决不准离婚。
二、法定的具体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必须是长期、反复的行为,且经过规劝、教育后仍不改正,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关键点:①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学业等其他原因;②分居状态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满两年;③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如租房合同、居住证明、聊天记录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需先经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后的规定,为长期诉讼离婚提供了明确的出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法院必须判离。
三、其他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例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