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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更新时间: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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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罪名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贡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结果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宜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正案条文: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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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障碍 1. 强奸罪取证时效性极强 性侵案件关键物证(生物痕迹、伤情)仅能短期留存,时隔一年,身体物证已完全灭失;无当时报警记录,缺少公安第一时间固定的伤情、现场、询问笔录。 2. 无任何间接佐证 无聊天记录、录音、证人、就医记录等材料,仅有单方口述,刑事立案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仅有被害人陈述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3. 恋爱关系对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有难度 男女存在恋爱基础,司法机关会区分情侣间自愿亲密行为与强迫性侵,若无暴力、胁迫、精神控制的客观证据,很难采信单方陈述认定强奸。 二、当下的补救措施 1. 尝试固定对方自认的关键证据 通过微&短&信等沟通引导男方承认存在强迫、精神打压、违背你意愿发生关系的事实,操作要点: • 全程文字/录音留存,不删除、不剪辑; • 不要争吵,平缓引导对方说出关键事实,例如:“去年和你谈恋爱的时候,你当时一直打压我,逼我和你发生关系,我当时根本不愿意,这件事你还记得吗?” • 若男方承认、默认,该录音/聊天记录可作为核心间接证据提交公安。 2. 搜集旁证线索 • 就医记录:事发前后有无因情绪崩溃、外伤、妇科就诊的病历; • 证人:当时有无朋友、家人听你倾诉过被强迫、被精神打压的经过,可让证人出具书面证言; • 社交痕迹:当年朋友圈、备忘录、日记中记录的抑郁、被控制相关内容。 3. 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携带全部搜集到的新证据到男方户籍地/事发地派出所报案,完整陈述全部经过: 1. 说明当年未报警的合理理由(被男方精神控制、恐惧等); 2. 提交新获取的录音、聊天、证人、日记等全部材料; 3. 申请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传唤男方制作询问笔录。

李娟等 42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被人打的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帮问助手:你报警了吗?之前做过伤情鉴定吗? 当事人:报过警了 帮问助手:之前做伤情鉴定了吗?结果是什么? 当事人:没做过 帮问助手:你伤到哪了?现在伤情怎么样? 当事人:视力模糊耳鸣头晕脖子僵硬 帮问助手:你希望达到什么结果?追究对方责任?还是协商赔偿? 当事人:追究对方责任
被人打后旧伤复发或旧伤叠加新伤,处理的核心在于“及时固定证据、明确因果关系、依法维权”。具体处理步骤与应对策略如下:一、紧急处理与医疗应对及时就医并明确记录:立即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向医生详细说明“被打”的经过及“旧伤复发”的关联,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病历中明确记录“旧伤复发”与“本次外伤”的因果关系,避免被误判为单纯的旧伤。保留医疗证据:妥善保存本次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影像片(如CT、MRI)及费用票据,特别是受伤初期的急性期影像,这是证明“新伤”与“旧伤”区别的关键铁证。二、报警与证据固定及时报警:向警方如实陈述被打及旧伤复发的经过,配合警方做好笔录,固定对方打人及造成旧伤复发的证据(如现场监控等)。保留现场证据:对受伤部位、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留好相关物证。三、伤情鉴定与责任划分申请伤情鉴定:在警方介入或诉讼阶段,向公安机关或法院申请法医鉴定。重点要求鉴定机构对“本次外伤”与“旧伤复发”的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进行专业评定(即评估本次外伤对旧伤复发或加重的作用比例)。明确责任划分:若鉴定确认“本次外伤”是导致旧伤复发或加重的主要原因(参与度较高),打人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为双方互殴,警方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四、依法维权与赔偿主张民事赔偿:若协商或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旧伤复发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若鉴定确认本次外伤对伤残等级有贡献,可主张相应的伤残赔偿金。刑事追责:若本次外伤导致旧伤复发达到轻伤及以上,且对方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王瑞等 38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会构成犯罪吗 帮问助手: 拒绝回答任何假设性问题,你还有别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吗? 当事人: 就是损坏了别人一个轮胎,现在对方报警,说是故意的,这种会构成违法犯罪吗 帮问助手: 对方的轮胎价值大概多少钱? 当事人: 五百以下 帮问助手: 你希望达到什么结果? 当事人: 协商赔偿
一、核心结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1. 刑事层面 《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一年内损毁3次以上、三人以上公然损毁等才追究刑责。你损坏轮胎价值500元以下,未达犯罪标准,不会判刑、无案底、不构成犯罪。 2. 行政(治安)层面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警方已接警属于治安案件,法定处罚: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 民事层面 依据《民法典》,你必须全额赔偿对方轮胎维修/更换的实际费用,赔偿义务无法免除。 二、你想协商赔偿的实操方案(最优处理方式) 1. 法律利好:积极协商赔偿、取得谅解可免于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民间纠纷引发损毁财物、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当场付清钱款、对方出具谅解书,公安不再对你拘留、罚款,不留任何违法记录。 2. 完整协商、调解流程 (1)现场配合民警调解(优先推荐) 主动向民警表明愿意全额赔偿、诚恳认错,请求民警居中调解; • 和对方核对轮胎实际损失:以维修单据、价格认定为准,500元以内据实赔付; • 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要求对方当场出具书面谅解书,写明自愿谅解、不再追究你的任何法律责任; • 派出所留存调解协议书、转账记录、谅解书,案件就此了结,无处罚记录。 (2)私下提前协商(调解前自行和解) 1. 主动联系对方,承认过错,主动提出全额赔付轮胎费用; 2. 转账付款保留转账截图,让对方手写谅解书并拍照留存; 3. 带着转账凭证、谅解书到派出所交给办案民警,申请结案。 3. 协商沟通话术参考 “这次是我一时冲动故意弄坏你的轮胎,我知道属于违法行为,我愿意全额承担轮胎维修/更换全部费用,诚恳向你道歉。希望我们能私下和解,我马上把钱转给你,麻烦你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我的治安责任,感谢理解。” 三、风险提醒(不协商、拒不赔偿的后果) 1. 对方拒绝调解、你拒不赔钱:公安机关会依法对你作出拘留+罚款行政处罚,该处罚会存入治安违法档案; 2. 对方可单独向法院起诉,除赔偿轮胎费用外,你还要承担诉讼费; 3. 若后续再有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多次违法会被从重处罚。 本人XXX(受损方

王吉成等 33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初次醉驾80~150无事故 帮问助手:现在到哪个阶段了?侦查还是审查起诉? 当事人:其他情况 帮问助手:你希望达到什么结果?取保?缓刑?还是无罪辩护? 当事人:我想知道,是醉驾,还是酒驾 帮问助手:有没有做血检?血检酒精含量是多少? 当事人:血减还没有出来,吹气是84
针对您“吹气84,血检结果未出,是酒驾还是醉驾”的问题,结论是: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醉驾”(刑事犯罪),而非普通“酒驾”(行政违法)。 目前吹气84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最终定性必须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以下为您详细拆解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 1. 酒驾 vs 醉驾的法律界限 · 酒驾(行政违法):血液酒精含量 20mg~80mg/100ml。处罚为暂扣驾照6个月 + 罚款1000~2000元。 · 醉驾(刑事犯罪):血液酒精含量 ≥80mg/100ml。您吹气84,已超此线,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的是刑事追责。 2. 后续走向(血检结果的两种可能) · 情况一(大概率):血检结果仍≥80。公安机关将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您可能面临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且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考。 · 情况二(极小概率):血检结果降至80以下(因血液检测比吹气更精确)。案件转为行政“酒驾”处理,仅面临罚款和暂扣驾照,无刑事责任。 3. 您目前最关键的行动建议 · 等待血检结果:这是定性的唯一依据,结果出具前警方不会做最终处理。 · 如实配合调查:您属于“无事故、初犯”,属于醉驾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积极配合能为您争取最大从宽空间。 · 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对80~150区间的初犯,各地检察机关有“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视当地司法政策)。您的数值处于该区间下限,若血检结果逼近80,存在争取“不起诉”的希望。 4. 风险提示 如果血检结果维持≥80,即使无事故,您也构成犯罪,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案底),对子女考公、参军及个人征信等均有影响。建议尽快咨询当地专做刑事的律师,了解本地对该数值是否适用“不起诉”政策。

林果子等 35 位律师已回复

当事人:打人造成脑震荡应该如何判罚 帮问助手:你是伤人一方还是被害一方? 当事人:被害方 帮问助手:伤到哪了?做伤情鉴定了吗? 当事人:脑震荡,软组织多处受伤 帮问助手:报警了吗? 当事人:已经报了 帮问助手:你希望达到什么结果?追究对方责任?还是减轻自己责任?还是协商赔偿? 当事人:按规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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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等 28 位律师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