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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更新时间: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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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罪名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证券、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说,预测错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同时,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1)从主观上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2)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预测是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3)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4)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理。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和决定]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 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二、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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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立案了刑警介入了还能撤案吗 帮问助手:什么案件立的案? 当事人:盗窃案 帮问助手:涉案金额多少? 当事人:几千元
通常情况下不能撤案。 一旦盗窃案被刑事立案且公安机关已介入侦查,除非出现法定特殊情况,案件原则上无法撤回。你提到的“几千元”通常已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单纯赔偿并取得谅解,大概率只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撤案的充分理由。 1. 为什么不能撤案?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它追究的不仅是侵害你财产权的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因此,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在国家(检察院、法院),而不在受害人个人。案件一经立案,受害人的谅解书无法终止司法程序。 2. 唯一能撤案的法定情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有在下列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撤案: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例如盗窃数额刚好在立案标准边缘,且存在特殊情节(如偷拿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通常为5年以下,视量刑而定。 · 犯罪嫌疑人死亡。 3. “几千元”的具体影响 · 立案标准:全国多数省份,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不等。若数额高于当地标准,案件通常会继续推进;若处于边缘地带,撤案可能性稍大。 · “和解”的法律意义:若已退赔并获得你的谅解书,这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判缓刑),但无法直接让案件消失。 4. 几点建议供你参考 · 明确意图:如果你希望对方赔偿损失,建议告知办案民警已达成和解,并将谅解书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对嫌疑人酌定不起诉。 · 警惕陷阱:切勿轻信所谓“花钱撤案”的中间人。撤案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需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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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刑事案件: 拿厂了丢掉的费铁卖,拿了8回共记1000元
结论:你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你卖了 1000 元,但法院不会按你实际到手的 1000 元算,而是会委托评估机构按厂里废铁被盗前的实际价值来定。考虑到你偷了 8 次,哪怕总金额不高,也很可能因“多次盗窃”而直接入刑。 1. 法律后果预测 · 最可能的情况(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2年内盗窃3次以上”就算“多次盗窃”。你“共计八回”的情节已完全符合,即使总额只有1000元,原则上也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类案参考:有案例中被告人4次盗卖废旧电塔钢材获利1340元,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宽松处理(行政违法):如果你能全部退赔并取得厂方谅解,同时当地立案标准较高(如浙江、广东等地标准为3000元),且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可能转为行政处罚,即5-15日拘留并处罚款。 2. 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你卖得 1000 元,不代表造成的损失就是 1000 元。认定标准如下: · 按实际价值,不按废品价:废铁如果是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犯罪数额按零部件市场重置价认定,通常远高于废铁收购价。 · 损失可能不小:一块新设备主板可能价值几万,即便被偷后当废品只卖了 10 块钱,盗窃数额依然按几万元计算。 · 涉案“废铁”的性质:即使是完全报废的废料,只要所有权归厂里,擅自拿走就是盗窃。若涉及在用的铁路器材、电力设备,还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更重。 3. 行动建议 · 立即停止:不要再进行任何售卖行为。 · 主动退赔:尽快按厂里要求赔偿(建议按废铁的重置价值赔),争取拿到《谅解书》。拿到谅解书是在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缓刑的关键前提。 · 投案自首:在警方上门前主动去说明情况,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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