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女方因对方与他人同居而主张离婚,需遵循军队内部特殊程序与民事法律规定。首先需经双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再通过协商、军队调解或诉讼解决。对方同居行为构成过错,女方可收集证据主张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关键步骤包括证据固定、内部程序履行、法律咨询及诉讼准备,需特别注意军队审批流程对离婚程序的影响。
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对方有与他人同居,女方怎么离婚
当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时,女方提出离婚会涉及双重法律规制:一是《民法典》关于离婚的一般性规定,二是针对现役军人的特殊程序要求。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双方军人离婚需先经军队内部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未经部队同意不得直接诉讼。同时,对方的同居行为属于法定过错情形,女方不仅可据此主张感情破裂,还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军队纪律要求与民事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内部程序优先、过错证据为王”的原则。
例如,若女方为陆军某部军官,男方为海军某部士官,男方与他人在驻地外租房同居,女方需先向所在部队政治处提交离婚申请,经部队调解无效且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提交男方同居的证据(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法院将结合军队意见与过错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解析: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性源于《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但该条仅适用于“非军人配偶起诉军人”的情形。而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此条限制,而是需依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军队规定》)处理,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意味着,即使双方均同意离婚,也必须先经部队政治机关调解并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该行为构成《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需要注意的是,“与他人同居”需满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条件(一般指三个月以上),偶然出轨或短期姘居不构成法定“同居”过错,女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行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行动建议:
1. 固定过错证据:立即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或同事的证人证言、对方承认同居的书面材料(如悔过书)、亲密照片/视频(需注意取证合法性,避免侵犯隐私权)、通讯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事实。
2. 履行军队内部程序:向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提交书面离婚申请,说明离婚理由并附上部分证据(如对方过错的初步材料)。主动配合部队调解,若调解无效,要求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需双方部队或至少女方部队盖章),此证明是后续诉讼或协议离婚的必备文件。
3. 梳理身份与财产材料:准备双方的军官证/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工资、住房补贴、公积金、房产、车辆等),特别注意军人特殊财产(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的分割规则(依据《军队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4. 咨询军队法律顾问:联系部队法律顾问处或专业军人婚姻律师,确认所在部队对“同意离婚证明”的具体要求(如是否需要双方部队共同盖章)、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部队驻地法院),以及损害赔偿的主张范围(如取证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可作为物质损害赔偿)。
赔偿计算方法:
女方因对方同居过错可主张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支出为限,包括为收集同居证据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因对方过错导致的医疗费(如精神压力引发的疾病治疗)等。需提供相关票据(如律师费发票、医疗费单据)作为主张依据,法院将根据票据金额酌情支持。
2. 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同居时间长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如是否导致抑郁、影响工作)等因素综合确定。参考各地司法实践,军人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若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赔偿数额可增至5万至10万元。
例如:在一线城市,若男方与他人同居2年,女方为取证支出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5000元,且因精神压力患抑郁症治疗花费1万元,则物质损害赔偿可主张3.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可主张3万至5万元,总赔偿金额约6.5万至8.5万元。
解决方法:
1. 协议离婚(优先选择):双方可在部队调解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离婚、子女抚养(如有)、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向部队政治机关申请出具《同意离婚证明》,然后持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方式耗时短、矛盾小,适合无复杂财产争议的情况。
2. 军队调解离婚:若双方无法协议,可由女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牵头,邀请男方部队政治机关共同调解,明确离婚条件(如财产分割比例、赔偿金额)。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按协议离婚流程办理;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出具《调解无效证明》,女方可凭此证明向法院起诉。
3. 诉讼离婚(最终途径):若协议与调解均失败,女方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注意: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所在部队驻地法院或双方原婚姻登记地法院(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军人离婚管辖的特殊规定);诉讼中需提交部队《同意离婚证明》、同居证据、财产清单等;法院将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结合对方同居过错)的,将判决离婚,并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过错方可能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注:双方均为军人时不适用此条限制,适用军队内部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4.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临有话说:本案核心在于“双方现役军人+过错离婚”的双重特殊性,女方需先完成部队内部审查程序,再通过协议、调解或诉讼实现离婚,并可主张过错赔偿。实践中,部队“同意离婚证明”的获取、同居证据的合法性、军人特殊财产的分割常是争议焦点。类似问题如“现役军人一方出轨,非军人配偶如何离婚?”“军人离婚时住房补贴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军人重婚与同居在法律后果上有何区别?”等,均需结合具体身份与证据情况分析。若您正面临军人婚姻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