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买到假翡翠戒指时,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需承担审核购物场所资质、管理导游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立即介入调查,协助游客维权,包括协商退货退款、投诉监管部门或通过诉讼索赔。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旅行社若未尽审核义务或存在诱导消费,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游客可主张“退一赔三”。旅行社需主动整改合作商家,规范导游行为,避免类似纠纷。
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买到假翡翠戒指,旅行社怎么办
旅游购物是许多游客行程中的一环,但部分不良商家与导游勾结,通过“指定购物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如假翡翠、假珠宝等,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在此类纠纷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和行程的组织者,并非“旁观者”,其对导游行为的管理、购物场所的选择均负有法律责任。例如,游客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的云南游,在导游指定的翡翠店花费8000元购买戒指,经鉴定为假货,此时旅行社需积极应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和信誉损失。
法律解析:
从法律层面看,旅行社在“指定购物点售假”纠纷中可能涉及三重责任:
一是对购物场所的审核义务。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即便属于“合法指定”,旅行社仍需对购物场所的资质、商品质量进行必要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商品来源正规。若未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需承担过错责任。
二是对导游行为的管理责任。《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若导游存在诱导、欺骗游客购物的行为,旅行社作为雇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延伸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若旅行社与商家存在合作关系(如通过购物返佣获利),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需与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行动建议:
1. 立即介入,固定证据:接到游客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游客,了解购物过程(如是否有导游诱导、商家承诺等),要求游客提供购物凭证、翡翠鉴定报告(需由权威机构出具)、行程单等证据,同时内部调取导游带团记录、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等,固定“指定购物”及“商品为假”的事实。
2. 主动协商,优先解决游客诉求:积极联系涉事购物店,要求其按“退一赔三”标准处理(即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三倍价款)。若商家推诿,旅行社可先行垫付赔偿款(避免游客直接起诉导致更大损失),再向商家追偿。例如,游客购买假翡翠花费5000元,旅行社可先向游客支付20000元(5000元退款+15000元赔偿),再向商家追讨。
3. 内部追责,规范导游管理:对涉事导游进行调查,若存在诱导、欺骗消费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可对导游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若导游与商家恶意串通,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导游培训,明确禁止诱导购物的行为规范。
4. 整改合作,切断风险源头:终止与涉事购物店的合作,对现有合作购物场所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商家提供商品质量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假货赔偿”条款,从源头减少风险。
赔偿计算方法:
游客因购买假翡翠戒指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两部分:一是退还购物款(即商品实际支付金额);二是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举例:游客购买翡翠戒指支付10000元,经鉴定为假货,赔偿金额=购物款10000元 + 三倍赔偿30000元 = 40000元。若戒指价格为100元(不足500元),则赔偿金额=100元 + 500元=600元。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优先推荐):旅行社作为中间方,应主动牵头游客与购物店协商,明确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必要时可邀请旅游监管部门参与调解。协商成功后需签订书面协议,注明退款及赔偿金额、支付时间等,避免后续纠纷。
2.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12301或12345热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旅行社需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导游带团记录、合作协议等材料,督促商家履行赔偿义务。
3. 法律诉讼:若游客提起诉讼,旅行社需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需提交已尽审核义务、导游管理规范等证据,若无法证明无过错,可能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在诉讼前咨询律师,制定应诉策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法临有话说:在旅游购物纠纷中,旅行社的积极应对是化解矛盾的关键。不仅要承担起对游客的赔偿责任,更要通过规范合作商家、加强导游管理避免类似问题重演。生活中,旅游纠纷远不止“买到假货”,比如“行程缩水”“强制消费”“导游甩团”等问题也很常见。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或不确定如何维权,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让旅游维权更有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