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营房作为小区公用设施,其出租收益依法归业主共有,业委会无权私吞。业主可通过收集证据、要求业委会公开账目、向住建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必要时可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属性、维权步骤、解决途径等方面详细解析,助业主明确权益并有效维权。
物业将物营房出租为企业办公室的收益该归谁,被业委会私吞怎么办
在小区管理中,物营房(即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和收益分配常引发争议。有朋友咨询,物业将物营房出租给企业当办公室,这笔租金收益该归谁?若发现业委会将收益“私吞”(如未用于业主共同开支、未按规定分配或擅自挪用),业主该如何维护权益?事实上,物营房的性质和收益归属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业委会的行为是否合规,需结合法律条款和实际证据判断。
举个例子:某小区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擅自将物营房出租并将10万元租金存入私人账户,未用于小区公共维修或业主分红,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私吞”业主共有收益,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并追责。
法律解析:
要明确物营房出租收益的归属,首先需判断物营房的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营房作为“物业服务用房”,是为满足小区物业服务需求配备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物业或业委会单独所有。
关于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民法典》第282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出租物营房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必要成本(如修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笔收益应用于业主共同利益,比如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小区公共开支(如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或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向业主分配。
你可能想知道:业委会能否自行决定收益用途?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需经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仅能按业主大会决议管理收益,无权擅自处分或私吞。若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将收益挪用、侵占,即构成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侵犯。

行动建议:
1. 收集书面证据,固定事实:立即收集物营房出租的相关证据,包括租赁合同(可要求物业或业委会提供)、租金支付凭证、收益入账记录(如银行流水、财务报表)、业委会会议纪要(判断是否经业主大会同意)等;若发现收益被转入个人账户或用于非公共开支,保留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
2. 向业委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公开账目:以业主名义向业委会提交书面函件,要求其说明物营房出租收益的金额、流向、用途,并公开完整财务账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业主有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收益账目等资料,业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 向住建部门或街道办投诉,要求行政干预:若业委会拒不配合,可向小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业委会限期改正、公开账目,甚至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4. 联合其他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撤销业委会决议: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联合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撤销业委会关于收益处置的决议,并重新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5.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若业委会或相关人员拒不返还收益,可作为原告(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名义)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要求返还侵占的收益,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LPR计算)。诉讼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如租赁合同、收益凭证、沟通记录等)及业主身份证明。
解决方法:
1. 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先与业委会成员沟通,明确法律规定(引用《民法典》第282条),要求其主动公开账目并将收益用于业主共同利益(如补充维修资金)。协商时可邀请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避免冲突。
2. 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施压: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投诉书》,说明业委会侵占共有收益的事实,附上租赁合同、收益流水等证据。主管部门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责令业委会整改;若发现业委会成员存在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可能移交公安或纪检部门处理。
3. 通过业主大会罢免违规业委会成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3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损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罢免其职务。可联合其他业主提出罢免提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罢免违规成员并重新选举。
4.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收益:若协商、投诉无果,可向小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业委会返还侵占的收益,并公开全部财务账目。若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仲裁时,需重点证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未用于共同利益”“存在侵占行为”三个核心事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委会挪用共有收益可参照此条处理)
法临有话说:小区共有部分(如物营房、电梯广告、地面车位)的收益归属业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益,业委会或物业无权擅自处分。遇到收益被“私吞”时,业主应保持理性,通过“收集证据—内部协商—行政投诉—司法维权”的步骤逐步推进,必要时联合其他业主形成合力。实际生活中,类似争议还包括“小区公共区域被物业违规出租”“业委会擅自提高物业费却不公开开支”等,若你遇到此类问题,可随时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