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对女方实施踢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严重侵害配偶权益的情形。即便此前诉讼离婚时因未分居等原因未获判离,受害方仍可通过收集家庭暴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方式,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注意退伍军人已退伍,不适用军婚特殊保护条款,按普通离婚程序处理。离婚途径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交家暴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并结合分居事实(即使此前未分居,后续分居及证据也可辅助证明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可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退伍军人踢打女方,诉讼后未分居怎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是破坏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也是法律明确支持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本案中,退伍军人对女方实施踢打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若此前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双方未分居、法院可能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未判离,并不意味着无法离婚。未分居并非离婚的绝对障碍,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双方仍共同居住,只要能通过报警记录、伤情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暴力行为持续或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例如,王女士与退伍军人丈夫李某婚后,李某多次因琐事对其踢打,王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因双方仍同住一屋(未分居),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未判离。后王女士收集了李某的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据,再次起诉时虽仍未完全分居,但法院结合家暴证据及双方分房居住的事实,最终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支持了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不受是否分居的绝对限制。
首先,需明确退伍军人身份不影响离婚程序。退伍军人已退出现役,其婚姻不属于“军婚”(军婚需配偶为现役军人),不适用《民法典》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的特殊保护条款,按普通民事离婚案件处理。
其次,“未分居”并非离婚的阻碍。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住房、子女抚养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居,但只要能证明双方已无正常夫妻生活、长期冷战、矛盾不可调和(如家暴持续发生),即使同住一屋,也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例如,双方分房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激烈冲突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据。
需特别注意:若第一次诉讼离婚未判离,且双方未分居,受害方在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这为未分居但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路径。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家庭暴力证据: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回执、接处警记录;就医治疗时保存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伤情证据;录制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保留双方沟通中对方承认家暴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收集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创造分居事实并保留证据:即使此前未分居,建议尽快与对方分居(如搬至父母家、租赁房屋居住),保留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快递收件地址等,证明双方已实际分开生活,避免因“仍共同居住”被认定为“感情尚有挽回可能”。
3. 把握再次起诉时机:若第一次诉讼离婚未判离,且无新情况、新理由,需等待判决生效后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但若在6个月内双方分居满一年,可在分居满一年后立即起诉,此时法院应当判离,无需等待6个月限制。
4. 主张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如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如精神抚慰金),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5. 寻求专业帮助:可向当地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或委托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律师可协助调查取证、制定诉讼策略,提高判离概率及赔偿金额。
赔偿计算方法: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1. 物质损害赔偿:根据实际支出计算,包括医疗费(以医院票据为准)、误工费(按误工天数×日均收入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或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护理费(如需护理,按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交通费(就医、处理纠纷的交通费用票据)等直接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无明确固定标准,法院通常结合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如是否造成伤残、施暴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受害方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实践中,一般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10万元不等,严重家暴(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酌情提高。
解决方法:
1. 协议离婚: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交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冷静期30天后即可领取离婚证。但需注意,若对方因家暴有反悔可能,协议离婚可能无法保障受害方权益,建议优先选择诉讼离婚。
2. 诉讼离婚:若协商不成,受害方需向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结婚证、家暴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诉讼中需重点举证家庭暴力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提交报警记录证明施暴行为的严重性,提供分房居住的照片、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无和好可能,或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此时法院应直接判离。
3. 法院判决标准:法院审理时,会审查家暴证据是否充分(如是否达到“经常性、持续性”程度)、双方感情是否已无挽回余地。即使未完全分居,若能证明家暴导致双方长期处于恐惧、对立状态,无法正常共同生活,法院也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临有话说:面对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核心在于通过充分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感情破裂,即使未分居也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离婚。实践中,类似“家暴后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怎么办”“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二次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家暴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均需结合具体证据和案情分析。若您正遭遇类似困境,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证据收集、诉讼策略指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