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双方财产分割与责任承担,婚内个人债务需满足“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核心条件。实践中,可从债务产生时间(婚前/婚后)、用途(个人挥霍/共同需求)、双方合意(是否共同签字)等方面界定。认定时需重点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常见情形包括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不合理开支负债、恶意串通债务等。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个人债务的,应提供消费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如何认定离婚时的债务属于婚内个人债务
在离婚纠纷中,债务性质的认定(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是财产分割的核心问题之一。若认定为个人债务,仅由负债方独自承担;若为共同债务,则需双方共同偿还。实践中,许多夫妻因债务性质争议导致离婚后仍陷入长期纠纷,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借款赌博,离婚时却要求对方共同偿还,此类债务即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明确婚内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能保护非负债方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被负债”风险,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内个人债务的认定需以“排除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核心标准是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未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具体可从以下情形界定:
1. 婚前个人债务: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如婚前借款用于购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例如,小李婚前为支付个人学费借款5万元,婚后未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仍属小李个人债务。
2. 婚后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个人挥霍(如赌博、购买奢侈品、包养情人等),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经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如,小王婚后未经配偶同意,借款20万元购买限量版跑车供个人使用,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3. 未经对方同意的非共同经营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例如,小张擅自借款100万元投资高风险股票,亏损后未用于家庭开支,该债务与配偶无关。
4. 恶意串通或虚假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如伪造借条、夸大借款金额),或债务实际流向与“借款用途”不符(如名义上为“购房”,实则转入个人账户挥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需特别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行动建议:
1. 全面收集债务相关证据:重点留存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注明“借款”用途)、聊天记录(如借款时明确约定“个人承担”的沟通记录)、债权人证言等,证明债务形成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 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收集消费凭证(如赌博流水、奢侈品购买记录、酒店住宿记录等)证明债务用于个人挥霍;或提供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明细(工资流水、房贷/车贷还款记录),证明债务金额远超家庭正常需求且未融入共同开支。
3. 注意“共同意思表示”的排除证据:若债务系一方单独签字,需提供证据证明配偶对借款不知情(如分居证明、借款发生时配偶在外地的机票/住宿记录),或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为个人债务”(如录音、债权人书面确认)。
4. 警惕债务转化风险:婚前个人债务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婚前借款购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可能转化为共同债务。此时需举证资金流向与共同生活无关(如婚前借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且未用于购房)。
解决方法:
1. 协商优先,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债务性质及承担方式,约定“某笔债务由XX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并留存协议作为后续纠纷的证据。需注意: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可作为向配偶追偿的依据。
2. 通过调解固定债务性质:若协商无果,可向居委会、司法所或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出具调解笔录或调解书,明确债务为个人债务,增强证据效力。
3. 诉讼中积极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若进入诉讼程序,需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借款合同、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可申请法院调取债权人银行流水、债务资金流向,证明资金未用于共同生活。对恶意串通的虚假债务,可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4. 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并起诉夫妻双方,非负债方可申请法院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要求其当庭举证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通过庭审质证削弱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临有话说:离婚时婚内个人债务的认定需结合债务产生时间、用途、双方合意及举证情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实践中,债务性质常因证据不足引发争议,例如一方主张“借款用于赡养父母”却无法证明合理性,或债权人无法提供资金流向证据。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如“配偶擅自借款投资亏损”“婚前债务婚后被要求共同偿还”等问题,建议及时通过本站免费咨询律师,由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制定举证策略,避免因举证不当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