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游游客在骑大象时因大象狂奔摔骨折,属于旅游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纠纷。责任通常涉及旅行社(作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大象饲养管理方(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游客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就医,并向旅行社和饲养方主张赔偿。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依据是维权关键,必要时需借助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团游游客骑大象时因大象狂奔摔骨折,怎么办
随着出境游和特色体验项目的普及,骑大象、丛林飞跃等“网红”旅游项目成为很多朋友的选择。但这类项目往往伴随一定安全风险,比如大象受惊狂奔、驯兽员操作不当等,容易导致游客受伤。近期就有游客在东南亚某国跟团游时,因骑乘的大象突然失控狂奔,从象背摔落造成腿部骨折,引发后续的赔偿纠纷。这类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谁该为游客的受伤负责?游客如何合法合理地主张赔偿?本文将从法律责任、取证维权、赔偿计算到解决途径展开详细解析,帮助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明确方向。
举个例子: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清迈6日游”,行程包含“大象营骑象体验”项目。在骑行过程中,大象突然受惊奔跑,李女士未抓稳摔落,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后旅行社称“是大象突然失控,属于意外”,拒绝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是否能向旅行社索赔?大象营作为饲养方是否有责任?这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各方义务。
法律解析:
游客在团游中骑大象受伤,涉及侵权责任和旅游合同责任的交叉,需从两个维度明确责任主体:
1. 动物饲养管理方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象属于“饲养的动物”,大象营(饲养方/管理人)对大象的驯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大象狂奔是因饲养方未做好日常驯服、未配备合格驯兽员,或未向游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如骑行姿势、紧急抓握位置),则饲养方需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使饲养方无故意,只要动物造成损害,原则上需赔偿,除非能证明游客故意或重大过失)。
2.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旅游法》第70条和《民法典》第1198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其选择的旅游项目服务商(如大象营)具备合法资质、安全条件,且对游客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如果旅行社未审查大象营的安全资质(如是否有驯兽许可证、安全事故记录),或未在行程中告知骑象风险、未监督驯兽员操作,就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同时,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未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还构成合同违约,游客可选择“侵权”或“违约”主张权利(侵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一般不可)。
3. 责任竞合与连带责任:实践中,饲养方和旅行社可能存在共同过错(如旅行社选了不合格的大象营,饲养方未管好大象),此时需承担连带责任,游客可要求任一主体全额赔偿,赔偿后责任方内部再分摊。

行动建议:
1. 现场紧急处理与取证:受伤后第一时间要求导游或同行游客协助,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包括大象状态、骑行设备、周围环境、受伤位置),记录驯兽员是否在场、是否有安全提示;保留与大象营签订的《免责协议》(如有)、骑行门票、付款凭证;让同行游客或导游出具《事故经过说明》并签字(注明联系方式)。
2. 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立即前往正规医院治疗,保留所有医疗凭证(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注明“因骑大象摔伤”;若涉及后续康复治疗或伤残,需保留康复机构证明、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3. 联系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通知旅行社领队/客服,要求其介入处理,并书面确认事故经过(如微信、邮件或盖章说明);查看旅游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联系旅行社协助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旅游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但需确认是否涵盖此类项目)。
4. 报警并固定官方记录:若在境外,可要求导游协助联系当地警方(如泰国旅游警察1155),出具《事故认定书》;在境内,直接拨打110报警,警方记录可作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
5. 避免签署“私了协议”:部分旅行社或大象营可能提出“小额赔偿私了”,此时需谨慎,不要轻易签署放弃索赔权利的协议(如“收到XX元后不再追究责任”),除非已明确全部损失(如后续是否需要二次手术、是否构成伤残)。
赔偿计算方法:
游客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以国内法院审理标准为例,境外游可参考当地法律或选择在中国起诉):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需提供正规发票和费用清单(注意:后续康复费、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或根据鉴定意见提前索赔)。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期或鉴定意见为准,需单位出具误工证明、收入流水;无固定收入的,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如北京约150-200元/天)×护理期限(以医嘱或鉴定意见为准,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 交通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就医、复查、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用(需提供车票、机票,注明时间、地点与就医/处理事故相关)。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如北京为100元/天)。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如骨折一般支持30-50元/天,计算60-90天)。
7. 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如骨折愈合后遗留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10级为10%,9级为20%,以此类推)×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8. 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的,一般10级伤残支持5000-10000元,9级10000-20000元,具体结合侵权情节、后果等确定(仅能在“侵权责任”主张中提出)。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优先推荐):与旅行社、大象营共同协商赔偿金额,明确责任比例和支付期限。协商时需提交证据清单(医疗记录、费用凭证、事故经过等),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注明赔偿项目、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提示:可先根据赔偿计算方法预估总损失,以此为基础谈判(如医疗费5万+误工费3万+残疾赔偿金10万,合计18万,可主张15-20万)。
2. 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局(文旅局)投诉(通过12301全国旅游服务热线或政务平台提交材料),文旅局会责令旅行社处理并调解。投诉时需提交旅游合同、事故证据、赔偿诉求,监管部门的调解意见可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3. 仲裁(需合同约定):若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XX仲裁委仲裁”,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流程比诉讼快。
4. 诉讼(最终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事故证据、医疗记录、赔偿计算依据)、原被告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旅行社/大象营工商信息)。法院会根据证据认定责任,判决责任方赔偿。若涉及境外大象营,可将其与旅行社列为共同被告,通过司法协助送达文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临有话说:游客在团游中因特色项目受伤,核心是明确“谁有义务保障安全”——旅行社的选任责任和大象营的直接管理责任缺一不可。维权时需牢记“取证优先”,从现场证据到医疗记录都要完整保留,赔偿计算需细化到具体项目。类似的旅游受伤纠纷还有很多,比如骑马时马受惊摔伤、潜水时教练操作失误导致耳膜损伤、游乐园设施故障受伤等,责任认定和索赔逻辑与本文类似。如果你正面临旅游受伤后的责任推诿、赔偿金额争议,或不确定如何收集关键证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分析维权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律盲区导致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