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病人在医院因台阶过高摔伤时,医院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患者应及时固定证据,与医院协商赔偿。赔偿可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解决途径有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医院有保障患者安全的责任。
病人因医院台阶过高摔伤怎么办
病人前往医院就医过程中,由于医院台阶过高这一客观因素,导致病人不慎摔倒受伤,从而引发了关于责任认定和后续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解析: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他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提供的场所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台阶过高可能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如果医院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防范措施,那么医院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病人摔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病人自身如果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可能会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行动建议:
1. 及时救助:在病人摔伤后,应第一时间对病人进行救助,确保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果伤势较重,要立即呼叫医院的急救人员进行处理。
2. 固定证据:拍照或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台阶的高度、是否有警示标志等。同时,收集现场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可能的调查和证明。
3. 与医院沟通:及时与医院相关部门(如医务科、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联系,告知他们病人摔伤的情况,并要求医院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4. 保留相关票据:保留好病人因摔伤产生的所有费用票据,如医疗费、交通费等,这些票据将作为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
赔偿计算方法:
1. 医疗费:按照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上的金额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
2. 误工费:如果病人因摔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根据病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交通费:根据病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
5. 营养费:根据病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一定的标准每日计算。
6. 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根据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这是较为便捷的方式。病人或其家属可以与医院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协议。
2.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3. 仲裁:若双方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 诉讼: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病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条款,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