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仍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但所有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转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用人单位需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1-6级伤残)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
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协商不成,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