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因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的性质不同,规则有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
1. 民事诉讼:以“原告就被告”为基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有例外,比如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还有专属管辖,像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当事人也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相关的异地法院管辖,前提是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 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的异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的异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由其管辖。若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
3. 行政诉讼: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异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异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的异地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