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需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发行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金用途限制
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负面情形限制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存在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违反规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需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包括金融机构、合格理财产品、养老基金、高净值自然人等。
注意事项:
发行人需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禁止性领域;
发行过程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建议发行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业务需求,提前规划发行方案,并咨询专业中介机构确保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