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普通员工等。只要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并因此享有一定的职权或工作便利,无论其权力大小、职位高低,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成员。不过,如果这些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救灾款物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利用该职权侵占公款,则应以贪污罪论处。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也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