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能力通常分为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两个等级。具体如下:
有诉讼能力: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能清楚地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良好地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精神状态正常,按ICD或CCMD-3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或按CCMD-3诊断为“无精神病”;或既往有精神障碍,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无精神异常表现;或伪装精神病或诈精神病。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同时具备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目前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能良好地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这三个情形。
无诉讼能力: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不能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难以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不能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难以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难以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