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新婚姻法”通常指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其生效前结婚的,若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正常婚姻关系处理,后续相关事务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区别对待: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与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处理原则基本相同。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