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
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并传播,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未经同意把对方照片做成表情包在群里传播,就可能构成侵权。
侵犯名誉权:如果制作的表情包对他人进行了侮辱、诽谤,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还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例如,将他人照片做成带有侮辱性文字或表情的图片,使他人在社会中的声誉降低,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特殊情况不构成侵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等,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而不侵犯肖像权。
合理使用:在一些特定的学术研究、文化教育等场景中,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比如在学校的教学课件中,为了讲解某个知识点,使用了相关人物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且没有对人物形象进行丑化等不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