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通常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这种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给身份证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会根据犯罪的情节、数额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