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包含多个具体罪名,不同罪名立案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立案。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立案。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立案。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