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一般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开始工作时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例如,用人单位以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入职原用人单位之日起算。
总之,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