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分居原因必须为“感情不和”: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或协议分居冷静期,均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分居需具备“持续性”:分居时间需连续计算满2年,累计分居无效。例如分居1年后和好,再次分居1年不满足条件。
需通过诉讼程序判决离婚: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必须通过协议离婚登记或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单纯的陈述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司法实践中,诸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