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自然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无法通过任何书面协议或法律程序解除 ,即使书写断亲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 拟制血亲关系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解除,此外,非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姻亲)可通过离婚、丧偶等法定情形解除关系。以下为不同情形下的说明:
自然血亲关系:即使双方签订断亲书声明断绝关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比如子女对父母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基于自然血亲关系的断亲书没有实际法律意义,书写内容也无法使其具备法律效力。
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若通过协议解除,可参考如下断亲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模板,且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才正式生效。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若送养人是生父母需列明)
丙方(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若被收养人已成年需列明)
鉴于甲方于[收养日期]收养丙方,现三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收养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自本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与丙方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三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2. 收养关系解除后,丙方的户口迁移等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3. 本协议签订后,三方互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