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地点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以下是一些特殊情况:
1.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涉外离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