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可以撤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并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此外,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如果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然而,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撤诉需要交哪些材料?
撤诉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撤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标题:“撤诉申请书”或“撤回起诉申请书”。
当事人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案号:法院受理案件时分配的案件编号。
撤诉理由:简要说明撤诉原因(如双方和解、证据不足等),需明确“自愿申请”。
落款:原告签字/盖章,申请日期。
身份证明材料:
自然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法人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载明职务及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包含“撤诉”事项。
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需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案件受理凭证:
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诉讼费缴纳凭证(证明已缴费,符合撤诉时间条件)。
撤诉事由证明材料(非必需,视情况提供):
和解协议、调解书(若因和解撤诉)。
补充证据材料(如因证据不足撤诉后需补证)。
提交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需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宣告前提交,否则可能被驳回。建议提前联系承办法官确认材料接收方式(邮寄、现场提交或线上系统)。
法院审查重点:撤诉是否出于原告真实意愿;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已完成诉讼费缴纳(未缴费可能直接按撤诉处理)。
特殊案件补充材料:
离婚案件:若撤诉后需再起诉,应保存撤诉裁定书以备证明“6个月后新情况”。
